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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2012-05-05 21:22 人间正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