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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英等拐卖儿童案

2013-07-26 17:21 人间正道

(2012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第10期出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凤英,女,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许元理,男,汉族,1968年6月 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万玉莲,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潘存芝,女,汉族,1963年2月 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怀玲,女,汉族,1965年5月 2日出生,农民。

  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李凤英从外地人贩子手中大肆收买婴幼儿,后在山东省枣庄市贩卖给被告人许元理,许元理将婴幼儿加价转手贩卖给被告人万玉莲,万玉莲通过潘存芝、高怀玲、马广玲、李秀荣、孙晋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将婴幼儿贩卖给枣庄市峄城区、市中区、薛城区等地的居民收养,牟取利益。其中,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参与作案37起,拐卖儿童38人;潘存芝参与作案 9起,拐卖儿童9人;高怀玲参与作案6起,拐卖儿童6人。被拐儿童来源不明,破案后,均已解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潘存芝、高怀玲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贩卖儿童人数众多,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潘存芝、高怀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潘存芝、高怀玲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aljx/201212/201212003792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