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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2014-11-20 22:53 人间正道

商标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该条理解

本条规定是在原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础上所作的修改。主要是对商标评审委的复审期限,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作了规定。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不予公告后,当事人如何申请救济的处理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本次修改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商标复审期限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

一、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之所以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要是考虑到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对申请人的权益影响较大,规定书面形式更为慎重,也有利于在后续复审程序中作为依据。

二、申请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本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因此,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应当将复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复审期限为9个月,即商标评审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明确复审期限,有利于更快地确定涉及有关商标的权利状态,维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途径,是我国业已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的要求,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