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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知识之五——劳动争议

2011-12-11 22:37 人间正道

农民工法律知识之五——劳动争议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制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矛盾是经常出现的事情,农民工朋友作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常常会处于弱势。在这里,我们将向您介绍哪些机构可以帮助劳动者解决矛盾,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方法、经过哪些具体程序可以化解纠纷,以及劳动者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享有什么权利,应注意哪些问题。

  1、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它有如下特征:一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二是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必须是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问题,如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及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该怎么办?(特别提醒您:申请仲裁有时限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下列程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劳动者还可

  (3)仲裁解决。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县、市、市辖区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4、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应当自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6、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由省辖市或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7、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通常情况下,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

  对工资关系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8、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可否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

  为了能够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下列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向劳动者支付: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0、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劳动者哪些权益受损害可向工会求助?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权益是其基本职责。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12、哪些手段不能用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利?

  农民进城务工时,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比如遇到干完活拿不到工资、被别人欠债不还等情况,农民工朋友一定要注意,要通过合法的手段,依靠法律解决自己的问题。千万不能一时冲动,采用过激的、违法的手段来讨说法、讨公道。比如,有的民工朋友为了讨要工资,以爬铁塔、上楼顶等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恰当方式,要求解决问题,往往是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更有甚者,有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外出务工人员采取触犯刑法的手段,如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岂不知上述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使自己从一名受害人沦为犯罪人。因此,进城务工的朋友们,维权时一定要注意采用合法的方式。

  13、劳动者的哪些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应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工间休息、工间操时间等;工艺需要中断时间;产品发酵、发育、繁殖、凝结时间等;停工待活时间:如等待渔期、农副产品收获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再者,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探亲及参加社会活动,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